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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高萌律师:盗刷“蚂蚁花呗”,我犯了什么罪?

为有效抢占电子商务市场份额和 ** 消费者进行网络消费,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及时推出蚂蚁华北网络支付服务,用户开通后可以 ** 蚂蚁华北设定的消费限额购物,可以确认收货后下个月还款,赢得了许多网络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随后,通过盗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透支功能而实施的金融侵权犯罪在社会生活中也更加普遍和频繁。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蚂蚁花白等第三方平台的透支功能通常是基于 ** 犯罪定罪和处罚。然而,在理论界,如何定性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盗窃行为本身就是利用平台客户身份实施的欺诈行为,应视为欺诈罪;有人认为,虽然利用他人身份透支有一定的欺诈行为,但本质上更符合 ** 罪的构成要素,应认定为 ** 犯罪;另一方面,透支本身就是一种贷款行为,因此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笔者认为,明确相关具体指控,首先要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如何界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透支功能的法律性质;

二、盗刷行为中,犯罪行为针对的是哪个环节。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质上是非金融机构,

信用卡功能的延伸不能简单理解

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不同的功能,如资本支付、资本财务管理、信用额度透支等。随着其作用的不同,它们在法律性质上也具有多种属性。

理论上,一些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消费支付、透支(信用贷款)等功能,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规定

所以,要弄清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性质,则先要探究其具备的上述行为,是否能够与信用卡的功能性质相等同。

行通高萌律师:盗刷“蚂蚁花呗”,我犯了什么罪?

 

在银行未直接参与交易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信用卡资金支付的桥接属性。

在最基本的资本支付功能方面,本质上是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措施,第三方支付平台从事收款人或支付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靠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支付指令,支付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的独家设备互动,并提供货币资本转移服务。

与银行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取得《支付营业执照》,并经中国银监会审核。通过与银行的协议,支付指令应依靠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布。在具体的支付行为中,应将支付指令传输给收款人的特定独家设备,并完成资金转移等服务。

与支付平台客户的关系:

支付平台客户在注册时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同意协议,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临时存款和结算服务,或授权第三方平台通过绑定银行卡发布支付指令** 成为支付行为,并确认支付行为。

从资本流动的角度来看,当双方发起支付行为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然后银行按照协议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资金,然后支付平台和收款人的设备完成资本支付的传输和处理。

无论实时交易速度有多快,上述两个环节始终按照既定程序执行。换句话说,银行只负责按照协议将资金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平台钱包),然后宣布其行为已完成;通常,交易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收款人进行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银行作为银行卡发卡银行,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行为,只是将资金支付给平台的钱包,然后由平 ** 在交易支付环节,银行行为与平台行为相互联系,相互独立。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备银行资金支付的功能。通过自身的桥接属性,将其解释为信用卡中的资金支付属性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透支功能本质上是贷款行为,与银行的信用贷款完全不同。

银行最基本的业务是存款和贷款。存款业务的本质是通过转让使用权暂时将储户暂时不使用的资金存入银行开立的账户,从而在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在存款行为中,储户暂时将资金使用权转让给银行,使银行能够利用储户的存款开展对外贷款业务。

也就是说,我们通过银行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获得的资金实际上来自其他储户的存款。

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除特殊授权外,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注册时签订的同意协议,平台都无权挪用平台账户中存在的客户资金,只能借用自己企业的固有资金。

本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所谓透支功能是平台利用自身资金与客户形成的贷款关系,与银行信用卡信用贷款有本质区别。

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信用贷款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功能都与银行的功能完全不同。因此,由于一些支付平台具有支付和透支功能,它们不能被误认为是银行信用卡的延伸。

注:目前,绝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尚未取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因此上述讨论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但对于已取得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如阿里巴巴集团已成立浙江网上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27日取得金融许可证),应具体讨论。

二、盗刷蚂蚁花呗的行为,针对

不是透支,而是支付

目前,许多观点将重点局限于手段和对象,讨论第三方机构是否可以成为被欺骗的主体,以及第三方机构是否有错误的理解,实际上都脱离了最基本的核心。

一切变化都离不开它的宗教。刑法中犯罪的区别在于侵犯法律利益的区别。只要从这个基础出发,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就会逐渐清晰。

由于功能的实时性,很多人认为盗窃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透支和划出资金的行为,但实际上类似于绑定银行卡的支付方式。盗窃蚂蚁花的行为也由两种行为组成,即信用贷款和支付行为。

通过利用他人身份窃取蚂蚁华北等第三方平台的透支功能,似乎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受害者账户中的华北消费金额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平台客户账户网上购物的综合情况和个人信用状况提供的网上购物金额。当平台客户通过华北向平台发出透支请求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客户以往的信用状况向其批准资金借款,并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转入客户平台的钱包——该过程是平台的信用贷款行为。

在这个环节中,平台和客户之间形成了贷款关系,资金已经存储在平台的钱包中,所有权属于客户。在这个链接之后,平台的信用行为就结束了。

此后,无论犯罪分子是通过盗窃二维码还是秘密转账将钱包中的资金转移,都只是一种简单的支付行为,不再与华北的透支行为有关。

在信贷贷款环节,虽然申请贷款行为人不是平台客户本人,但资金仍在客户的钱包中,因为平台和客户没有资金转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真正造成犯罪行为和损害结果,是后续支付环节——秘密窃取平台客户存储在平台钱包资金。

我们清楚地发现,看似整体的行为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相互独立、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环节。同时,结合犯罪行为的针对性,最终结论即将出来。

 

总 结

抛开所有的前序行为,简单地放大犯罪行为本身,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盗窃蚂蚁华北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透支功能行为中,犯罪行为人侵犯了受害者对平台钱包资金的权利,其手段是秘密盗窃,因此应认定为 ** 犯罪。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业务部副主任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有近十年刑法经验。

执业以来,高萌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精准致力于 ** 在毒品犯罪和传统暴力犯罪领域,大多数案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努力实现最好、最优秀的刑事犯罪理念,如山林金融集资欺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申通大型集资欺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润茂通宝集资欺诈案件、济宁云帆集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万盛恒海公司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内蒙古罗污染环境案件等。在刑法理论中多次发现突破。善于攻击和驳回控方在诉讼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不利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擅长询问当事人,多次发现对方证据的漏洞,扭转局面。